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調字第80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因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代位相對人王東成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因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花蓮縣吉安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