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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司司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3號清 算 人 吳川熺即士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士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九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20日同意就任為士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於107年2月5日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107年3月22日准予備查在案。惟因士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資產之稅額核定尚未處理完成,故清算程序未能完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107年7月20日起展延至108年1月19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裁判案由:延長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18-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