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6號聲 請 人 嚴璧山即山綺工程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山綺工程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三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山綺工程有限公司尚有部分資產尚未追討完成,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經核與上揭一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清算延展,經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予展延至107年10月13日,本次准予自108年4月14日起再延展六個月,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