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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司司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鉅翔(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延長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9日就任為統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司字第2號准予備查在案。因尚有稅務案件尚未了結,致無法於法定6個月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7年1月9日起再展延6個月至107年7月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裁判案由:延長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18-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