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周銘毅即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於有限公司亦準用。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固於106年度司司字第5號裁定已准許盛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盛基建設公司)清算期間至民國(下同)107年4月18日,惟因盛基建設公司尚有停車位、土地、建物未清算完結,為此再狀請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經核與上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