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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司養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養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王韋羿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認可終止收養事件、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及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專屬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王韋羿主張其為收養人王春之養子,因收養人已於民國107年2月20日死亡,爰聲請認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聲請人之住所地係新北市○○區○○路○號,此有卷附聲請狀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本案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裁定,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