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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福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佩韻間因107年度勞訴字第8號給付勞保差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萬,5,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7,0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勞工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差額等
裁判日期:201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