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秀珍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許翔迪
施文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基簡字第14號請求返還頭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即上訴人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提起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如逾期不繳或繳納不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