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基簡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123號原 告 蔚來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行傑訴訟代理人 鄭成興被 告 宏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元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律師複代理人 廖雅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