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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基簡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211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原告對被告潘**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之訴訟,未於訴狀載明被告潘**之姓名,致無法送達文書。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 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及同項但書亦有明文。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基隆市○○區○○段○○○○號土地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同段98建號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潘**、潘志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並以書狀記載被告潘**之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等
裁判日期:201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