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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基簡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227號原 告 陽光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全揮被 告 董美英

陳蕭玉暖楊麗香陳明富武祝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

2 月5 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足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裁判日期:2018-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