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364號原 告 碧海擎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蒼訴訟代理人 朱啟先被 告 林憶芬
程鳳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林憶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程鳳潔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林憶芬、程鳳潔各負擔新臺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林憶芬、程鳳潔如分別以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零參元、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被告林憶芬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就被告林憶芬之本金金額部分變更為26,503元,核屬單純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與上開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林憶芬、程鳳潔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碧海擎天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被告林憶芬、程鳳潔(下稱被告林憶芬等2人)分別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6樓、274號15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碧海擎天社區管理規約約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權狀坪數按月繳納每坪40元之管理費,停車場每位每月250元。詎被告林憶芬等2人未依約繳納,並分別積欠如附表總金額欄位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經催告仍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2項所示。而被告林憶芬等2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基中民字第1050009384號函、碧海擎天社區管理規約、管理費繳納紀錄表、管理費催繳公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林憶芬、程鳳潔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碧海擎天社區管理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林憶芬、程鳳潔分別給付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2項命被告給付部分,未逾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原告原係以同一程序向被告林憶芬等2人、被告張原榮、裴桂羚、蔡志勇等3人(下稱被告張原榮等3人)為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請求,嗣原告於訴訟程序中陸續撤回被告張原榮等3人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該撤回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故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但書規定,由被告林憶芬、程鳳潔依分別負擔如主文第3項所示,餘由原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但書、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幸如┌──────────────────────────────────────────┐│附表:106年度基簡字第364號 │├─┬───┬─────┬────┬───┬────────────┬──┬─────┤│編│被告 │門牌號碼 │每月金額│車位清│未繳管理費起迄月(民國) │期數│ 總金額 ││號│ │ │(新臺幣)│潔費 │ │ │(新臺幣) │├─┼───┼─────┼────┼───┼────────────┼──┼─────┤│1│林憶芬│286號6樓 │1,309元 │250元 │105年8月起至106年12月止 │17 │26,503元 │├─┼───┼─────┼────┼───┼────────────┼──┼─────┤│2│程鳳潔│274號15樓 │1,184元 │無 │106年2月起至106年12月止 │11 │14,20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