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376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蘇智亮被 告 林財旺
林彥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編號1、2、3、4、5項關於「下六段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下六股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