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313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聶自強
鄭崇君莊世暐被 告 許 榮
許榮來許圓環許碧蘭許淑貞許碧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