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462號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被 告 林俊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參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之管理費,係關於財產管理有所請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得由管理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原告為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社區規約訂定之管理經費收繳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新臺幣(下同)25元之管理費,如未在規定日期繳納,另應給付按週年利率 10%計算之遲延利息。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2樓、3樓、26號1樓、41號15樓、62號16樓、68號16樓、111號3樓、207號16樓、 209號1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積欠附表所示管理費共 121,380元,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1,3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住戶規約影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影本、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121,3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之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末按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以同一程序向被告林俊隆、陳思怡、鄭詠琪、鄭易泰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表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7,257元,並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加計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訴訟費用合計2,060元。嗣原告於訴訟程序撤回對被告陳思怡、鄭詠琪、鄭易泰之起訴,並減縮部分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撤回及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爰以被告敗訴之比例,命被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金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計算式:(121,380÷157,257)×2,060元= 1,5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但書、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附表:
┌──┬───────┬──────────┬─┬──────┬─────┐│編號│門牌號碼 │未繳管理費之起迄年月│期│每月應繳金額│ 總金額 ││ │ │ (民國) │數│ (新臺幣) │ │├──┼───────┼──────────┼─┼──────┼─────┤│1 │基隆市中正區觀│106年5月起至107年4月│12│856 │10,272元 ││ │海街19號2樓 │ │ │ │ │├──┼───────┼──────────┼─┼──────┼─────┤│2 │基隆市中正區觀│106年5月起至107年4月│12│2,256元 │27,072元 ││ │海街19號3樓 │ │ │ │ │├──┼───────┼──────────┼─┼──────┼─────┤│3 │基隆市中正區觀│106年5月起至107年4月│12│1,179元 │14,148元 ││ │海街26號1樓 │ │ │ │ │├──┼───────┼──────────┼─┼──────┼─────┤│4 │基隆市中正區觀│106年5月起至107年4月│12│1,055元 │12,660元 ││ │海街41號15樓 │ │ │ │ │├──┼───────┼──────────┼─┼──────┼─────┤│5 │基隆市中正區觀│106年5月起至107年4月│12│852元 │10,224元 ││ │海街62號16樓 │ │ │ │ │├──┼───────┼──────────┼─┼──────┼─────┤│6 │基隆市中正區觀│106年5月起至107年4月│12│1,044元 │12,528元 ││ │海街68號16樓 │ │ │ │ │├──┼───────┼──────────┼─┼──────┼─────┤│7 │基隆市中正區觀│106年5月起至107年4月│12│884元 │10,608元 ││ │海街111號3樓 │ │ │ │ │├──┼───────┼──────────┼─┼──────┼─────┤│8 │基隆市中正區觀│106年5月起至107年4月│12│1,098元 │13,176元 ││ │海街207號16樓 │ │ │ │ │├──┼───────┼──────────┼─┼──────┼─────┤│9 │基隆市中正區觀│106年5月起至107年4月│12│891元 │10,692元 ││ │海街209號16樓 │ │ │ │ │├──┼───────┼──────────┼─┼──────┼─────┤│ │總計 │ │ │ │121,3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