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400號原 告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秀菁訴訟代理人 游晉觀被 告 劉祥宇
陳少謙吳叔蕙許絲絲陳濬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7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劉祥宇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少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被告吳叔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絲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被告陳濬騰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劉祥宇、陳少謙、吳叔蕙、許絲絲、陳濬騰各負擔新臺幣壹佰零壹元、新臺幣壹佰零參元、新臺幣壹佰零貳元、新臺幣貳佰玖拾柒元、新臺幣壹佰壹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至第五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祥宇、陳少謙、吳叔蕙、許絲絲、陳濬騰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被告劉祥宇、陳少謙、吳叔蕙、許絲絲、陳濬騰分別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 號1 樓、110 號13樓、90號2 樓、22號4 樓、26號13樓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21條及社區規約第10條第5 項之規定,每戶應按月繳納管理費即每坪25元。詎被告未依約繳納,並分別積欠如附表總金額欄位編號1 號至編號5 號所示之管理費,經催告仍不給付,為此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總金額欄位編號1 號至編號5 號所示之金額,及自民事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均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基隆市中正區公所106 年5 月31日基中民字第1060006358號函、社區規約節本、被告劉祥宇等5 人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未繳管理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本條例及山海觀公寓大廈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理費即如附表總金額欄編號1 至編號
5 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主文第1項至第5項命被告給付部分,未逾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原係以同一程序向被告劉祥宇、陳少謙、吳叔蕙、許絲絲、陳濬騰及劉美庄、高世明、林月穩、楊郁珊、黃碧花、劉世弘為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請求,嗣原告於訴訟程序中撤回對劉美庄、高世明、林月穩、楊郁珊、黃碧花、劉世弘之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該撤回部分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故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依比例由被告分別負擔如主文第6 項所示,餘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85條第1 項但書、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附表:107年度基簡字第400號 │├─┬────┬──────┬────┬────────────┬──┬─────┤│編│被告 │門牌基隆市中│每月金額│未繳管理費起迄月(民國) │期數│ 總金額 ││號○ ○○區○○街 │(新臺幣)│ │ │(新臺幣) │├─┼────┼──────┼────┼────────────┼──┼─────┤│1│劉祥宇 │170號1樓 │844元 │106年6月起至107年4月止 │11 │9,284元 │├─┼────┼──────┼────┼────────────┼──┼─────┤│2│陳少謙 │110號13樓 │1,189元 │106年9月起至107年4月止 │8 │9,512元 │├─┼────┼──────┼────┼────────────┼──┼─────┤│3│吳叔蕙 │90號2樓 │851元 │106年6月起至107年4月止 │11 │9,361元 │├─┼────┼──────┼────┼────────────┼──┼─────┤│4│許絲絲 │22號4樓 │975元 │105年1月起至107年4月止 │28 │27,300元 │├─┼────┼──────┼────┼────────────┼──┼─────┤│5│陳濬騰 │26號13樓 │1,179元 │106年8月起至107年4月止 │9 │10,61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