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5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廣欣電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麗美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鉅盛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日盛訴訟代理人 王瑞華
王文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 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及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