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570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被 告 張作信 張作忠張作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裁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