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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基簡字第 7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755號原 告 國產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景榮訴訟代理人 陳怡慧被 告 巫桂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乃國產江山社區內之基隆市○○區○○路○○○ ○○○號15樓、同號16號、165 之14號15樓、同號16樓(即基隆市○○區○○段○○○○○○○○○○○○○○○○○○○○號)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而原告則為國產江山社區依法成立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因國產江山社區住戶規約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應按月繳納社區管理費、車位清潔費,而被告則積欠社區管理費、車位清潔費各如附表編號①至④所示,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53,454 元。為此,原告乃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給付管理費之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3,454 元。

三、被告答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基隆市○○區○○段○○○○○○○○○○○○○○○○○○○○號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國產江山社區管理費繳交登記表、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基隆市暖暖區公所107 年1 月11日基暖民字第1070000403號函、催繳名單、催繳通知單、國產江山社區住戶規約等件為證;兼之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53,454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 元,加計原告因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300 元,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3,060 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原告勝訴部分,係因訴訟標的金額未逾500,000 元,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7條第1 項、第78條、第

389 條第1 項第3 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湯惠芳【附表】┌─┬──────┬──────┬───────────┬──┬─────┐│編│被 告│門牌號碼/停 │未繳管理費/車位清潔費 │期數│欠繳管理費││號│ │車位號碼 │之起迄年月(民國) │ │或車位清潔││ │ │ │ │ │費之總金額││ │ │ │ │ │(新臺幣)││ │ │ │ │ │ │├─┼──────┼──────┼───────────┼──┼─────┤│①│巫 桂 花│基隆市暖暖區│104 年3 月迄106 年12月│ 34 │管理費: ││ │ │源遠路165 之│ │ │44,744元 ││ │ │13號15樓 │ │ │ │├─┼──────┼──────┼───────────┼──┼─────┤│②│巫 桂 花│基隆市暖暖區│103 年12月迄107 年8 月│ 45 │管理費及車││ │ │源遠路165 之│ │ │位清潔費:││ │ │13號16樓 │ │ │69,030元 │├─┼──────┼──────┼───────────┼──┼─────┤│③│巫 桂 花│基隆市暖暖區│103 年12月迄107 年8 月│ 45 │管理費及車││ │ │源遠路165 之│ │ │位清潔費:││ │ │14號15樓 │ │ │69,840元 │├─┼──────┼──────┼───────────┼──┼─────┤│④│巫 桂 花│基隆市暖暖區│103 年12月迄107 年8 月│ 45 │管理費及車││ │ │源遠路165 之│ │ │位清潔費:││ │ │14號16樓 │ │ │69,840元 │└─┴──────┴──────┴───────────┴──┴─────┘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