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819號原 告 吳素卿
吳明宮吳明賢吳玥穎吳美娟吳蔣秀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被 告 許雍佳
韓志翔林慶華黃暉中林和治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米塔颱風,經基隆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08年10月1 日上午11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