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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基簡字第 8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829號原 告 蕭雨柔

蕭 敏張吳嬌蘭周三郎周怡慧林瑜凡周仕禹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文律師被 告 林禹甹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美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衍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二、本件107年度基簡字第829號清償票款事件,原告係依票據關係請求,雖原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然因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6,344元,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且案情顯非單純,係屬繁雜,經原告於108年1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經被告同意,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改用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