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簡字第942號原 告 何明發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律師被 告 王妘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捌萬參仟元,及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伍萬零肆佰零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肆佰玖拾捌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陸續向原告借貸多筆款項,並分別開立未記載受款人、付款人為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新店分社、支票號碼、發票日期、票面金額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2紙(下稱系爭12紙支票)予原告,詎屆期後於107年9月4 日提示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退票,累計退票金額達498萬3,000元,爰依票款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執有被告簽發之系爭12紙支票,於107年9月
4 日為付款提示,經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退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12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12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斟酌,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98萬3,000元,及自107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 款所定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財產權訴訟,本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5萬0,401元,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提示日 │├──┼─────┼───────┼───────┼──────┤│ 1 │LP0000000 │107年8月10日 │ 44萬8,000 元 │ │├──┼─────┼───────┼───────┤ ││ 2 │LP0000000 │107年8月3日 │ 56萬元 │ │├──┼─────┼───────┼───────┤ ││ 3 │LP0000000 │107年7月20日 │ 32萬7,000 元 │ │├──┼─────┼───────┼───────┤ ││ 4 │LP0000000 │107年7月17日 │ 32萬7,000 元 │ │├──┼─────┼───────┼───────┤ ││ 5 │LP0000000 │107年7月14日 │ 32萬7,000 元 │ │├──┼─────┼───────┼───────┤ ││ 6 │LP0000000 │107年7月3日 │ 32萬7,000 元 │ │├──┼─────┼───────┼───────┤107年9月4日 ││ 7 │LP0000000 │107年7月18日 │ 21萬8,000 元 │ │├──┼─────┼───────┼───────┤ ││ 8 │LP0000000 │107年8月28日 │ 33萬6,000 元 │ │├──┼─────┼───────┼───────┤ ││ 9 │LP0000000 │107年8月24日 │ 56萬元 │ │├──┼─────┼───────┼───────┤ ││ 10 │LP0000000 │107年8月22日 │ 67萬2,000 元 │ │├──┼─────┼───────┼───────┤ ││ 11 │LP0000000 │107年8月11日 │ 33萬6,000 元 │ │├──┼─────┼───────┼───────┤ ││ 12 │LP0000000 │107年8月18日 │ 54萬5,000 元 │ │├──┴─────┴───────┼───────┴──────┤│ 合 計 │ 498萬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