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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基簡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字第996號上 訴 人即 被告 江美鳳被 上訴人即 原告 伯仲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哲上列當事人間仲介報酬費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裁判案由:仲介報酬費用
裁判日期:201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