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543號原 告 蔚來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幸如訴訟代理人 鄭成興被 告 王妘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仟零柒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15規定,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 條之8 第1 項之範圍內(即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且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00,
000 元以下之範圍內)為之。再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再準用同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3 款亦有明定。又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
256 條規定甚明。查原告起訴狀所列聲明,初係請求被告給付10,8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參見民事起訴狀),嗣則於本院民國107 年9 月12日調解程序期日,在未變更訴訟標的之前提下,補充或更正本件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參見同日調解程序筆錄),同時更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求為判命被告給付9,0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同上筆錄參見),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兼未逾小額訴訟之請求範圍,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乃蔚來家大廈社區內之基隆市○○區○○街○○○ 號11樓之1 (即基隆市○○區○○段○○○○○號)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原告則為蔚來家大廈社區依法成立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而蔚來家大廈社區住戶規約明定,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社區管理費,倘有遲延繳交者,併應按週年利率10% 計付遲延利息。茲因被告自107 年5 月起至107 年7 月止,概未依住戶規約繳納管理費,迄仍積欠9,
078 元(被告本應月繳管理費3,026 元,積欠3 個月之金額累計為9,078 元),屢經催討無果,爰依住戶規約提起本件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之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0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答辯: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基隆市中正區公所107 年5 月2 日基中民字第1070006060號函、蔚來家大廈規約、欠繳明細、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兼之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表明證據或有利於己之答辯,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0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10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元,加計原告因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而公示送達之登報費用800 元,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800 元。爰依職權確定前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併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 2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7條第1 項、第78條、第392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