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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基小字第 17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795號原 告 龍都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煜笙訴訟代理人 洪瑞義被 告 陳旭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107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60元,及自民國107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基隆市○○街○○○號龍都新城公寓大廈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被告為社區內門牌號碼基隆市○○街○○○○○號2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其房屋約29.5坪,每坪以新臺幣(下同)40元計算管理費,每月管理費為1,160元,被告積欠自民國107年2月起至107年8月止共6個月之管理費為6,960元,且住戶規約第11條第8款規定若遲延繳納應繳金額時,以未繳金額之年息10%計算遲延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未繳管理費明細、住戶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暨基隆市中正區公所107年7月3日基中民字第1070009240號同意備查函文影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堪信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住戶規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9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