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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基小字第 2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2133號上 訴 人 黃己開即 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郵政股份有公司等間返還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零柒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等
裁判日期:2019-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