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204號原 告 何遠誠被 告 余承澔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107年10月3日裁定移送前來(107年度附民字第240號),本院於108年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