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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號原 告 群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金訴訟代理人 陳鵬元

楊 光律師被 告 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世明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許丕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罰金事件,原告起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零柒萬零伍佰零捌元(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貳佰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裁判案由:給付罰金
裁判日期: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