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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號原 告 陳采羽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合力堅工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遺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萬7,386元(含資遣費新臺幣4萬7,213元、預告工資新臺幣2萬3,360元、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新臺幣6,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案由:給付資遺費等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