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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號原 告 簡玉卿被 告 康敏瑩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敏瑩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參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玖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