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秋芃、柯O O 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詐害債權之行為並塗銷坐落基隆市○○區○○段○○○○○○○○○○○○○○○○○○○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699、3681建號建物於106 年8 月31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按債權人提起民法第244 條撤銷詐害債權訴訟,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查報:㈠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並提出系爭不動產之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相關證據到院;㈡本件原告對被告債權總額(包含本金加上迄至起訴時止已到期之利息)。再於㈠㈡兩者中,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日期:2018-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