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號原 告 羅傑天母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芳燕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昀武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2,2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