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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7號原 告 林蔡榮嬌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美玉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