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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0號原 告 高士建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被 告 三友煤氣行法定代理人 蔡秀美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按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係為否認對於合夥之權利,關於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依對於合夥權利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169 號裁定意旨可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萬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日期: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