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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周 玲訴訟代理人 黃嘉振上列原告請求被告東森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等返還斡旋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裁判案由:返還斡旋金等
裁判日期: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