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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73號原 告 李哲宇被 告 洪豪謙即于山電器行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