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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85號原 告 林美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再添間請求返還承攬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民國107年9月20日提出民事補正狀所載「原告已給付被告新臺幣47萬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4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再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周再添之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費
裁判日期:201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