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7號原 告 東都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雪玲被 告 顏瑞貞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顏瑞貞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貳佰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