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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上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上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