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彭坤業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上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上合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