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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陳華泰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鼎安間房屋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陳報為新臺幣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裁判案由:房屋買賣糾紛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