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陳華泰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鼎安間房屋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陳報為新臺幣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9號原 告 陳華泰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鼎安間房屋買賣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陳報為新臺幣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