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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黃家秋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偉誠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7,095 元及其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07,0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