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7號原 告 簡昤治被 告 呂錫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時107年10月26 日之宏鑫貴金屬有限公司公告臺灣地區黃金買進牌價每錢新臺幣4,280 元計,原告請求返還26錢飾金共計新臺幣11萬1,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