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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89號原 告 藝觀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麒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昇平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裁判日期:2018-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