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0號原 告 藝觀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麒被 告 周簡芳娥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9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