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91號原 告 藝觀天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明麒被 告 鄭伊娟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鄭伊娟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新臺幣(下同)27萬7,996元及其利息等,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萬7,9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