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林德興
鄧黃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據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萬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原告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部分,據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所載,系爭土地已於106年9月6 日為「信託登記」,受託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羅啟銘,權利範圍1/2、委託人高福榮,權利範圍1/2),而信託乃委託人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將信託財產移轉於受託人,由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以達成一定經濟上或社會上之目的之行為,故信託契約之受託人在法律上為信託財產之所有人。故原告應一併確認究以何人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之對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