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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27號原 告 胡春綢被 告 胡剛毅

胡江合胡永源王瑞麟黃金泉林志明王 桂林陳雪陳文良劉萬來楊秀螺林周桂周胡桂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定有明文。次按調整租金屬不定期限之租賃,應以推定其存續期間增加租金之總數,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不定期限租賃,因屬定期收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起訴調整部分之金額計算10年期間。

查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胡剛毅、胡江合及胡永源使用之新北市○○區○○街○○○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金,自107年度起就租用面積,依107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300元﹞年息10%調整地租;

(二)被告王瑞麟使用之新北市○○區○○街○○○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金,自107年度起就租用面積,依107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300元)年息10%調整地租;(三)被告黃金泉使用之新北市○○區○○街○○○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金,自107年度起就租用面積,依107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300元)年息10%調整地租;(四)被告林志明使用之新北市○○區○○街○○○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及使用之新北市○○區○○街○○○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金,自107年度起就租用面積,依107年度公告現值(1222及1188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8,300元、1195地號每平方公尺7,000元)年息10調整地租;(五)被告王桂使用之新北市○○區○○街○○○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金,自107 年度起就租用面積,依107 年度公告現值( 1188地號及1213號土地每平方公尺8,300 元、1195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7,000 元) 年息10% 調整地租;( 六) 被告林陳雪使用之新北市○○區○○街○○○ 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金,自107 年度起就租用面積,依107 年度公告現值( 1188地號及1213號土地每平方公尺8,300 元) 年息10% 調整地租;( 七) 被告陳文良使用之新北市○○區○○街○○○ 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金,自107 年度起就租用面積,依107 年度公告現值( 1188地號及1213號土地每平方公尺8,300 元) 年息10% 調整地租;( 八) 被告劉萬來使用之新北市○○區○○街○○○ 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金,自107 年度起就租用面積,依107年度公告現值( 1213號土地每平方公尺8,300 元、1195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7,000 元) 年息10% 調整地租;( 九) 被告楊秀螺使用之新北市○○區○○街○○○ 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金,自107 年度起就租用面積,依107 年度公告現值( 1195及12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7,000 元) 年息10% 調整地租;( 十) 被告林周桂使用之新北市○○區○○街○○○ 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租金,自107 年度起就租用面積,依107 年度公告現值

( 1195 及12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7,000 元) 年息10% 調整地租;( 十一) 被告周胡桂蘭使用之新北市○○區○○街○○○ 號建物坐落原告所有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租金,自

107 年度起就租面積,依107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000元整)年息10% 調整地租。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調整租金前之租金數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即調整租金前後之租金差額)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9-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