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唐佩韻上列原告與被告耀達企業有限公司、福生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起訴狀第3頁、第4頁請求被告給付勞保死亡給付差額新臺幣(下同)1,495,000元、精神慰撫金3,600,000元、看護費8,000元、喪葬費70,500元(包括代購棺內物4,000元、棺木12,000元、塔位 30,000元、管理費15,000元、大體搬遷費8,000元、清潔費1,500元)、提撥勞退金259,200元及健保申報點數574,340點,惟未於訴狀載明健保申報點數 574,340點之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查報請求健保申報點數574,340點所得受之利益,併計上開各項金額共5,432,700元後,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原告無法查報請求健保申報點數 574,340點所得受之利益,則先依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432,700元計算,於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856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