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世杰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金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既未以上訴聲明表明上訴範圍,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紫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