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被 告 陳瑞銘即陳慶明
陳毓璇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72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7 年4 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